东阿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4
第一条总则
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客商来东阿投资,加快东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框架政策。本政策坚持“互惠互利,谋求双赢”的原则,以“扩大就业,培植财源”为目的,突出“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引资理念。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1、引进新办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对企业奖励,连续奖励3年。属“高科技、高投入、高税收、高创汇”(简称“四高”)企业,在税收奖励上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更大限度的优惠。
2、兼并和投资现有工业企业的(外商投资额度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扣除原企业上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土地使用优惠标准
1、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者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完成500万元以上,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每亩土地出让价格为4万元。投资密度每亩80万元以上。
3、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税收情况,土地出让价格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租用土地的,租地费用由受益政府承担。
第四条生产要素
水:1元/立方米,电:0.58元/度,蒸汽:100元/吨,天然气:2元/立方。进入县科技工业园的项目,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由县科技工业园(国家批准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提供到项目单位门口。
第五条规费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须交纳的各项行政规费,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服务承诺
1、按照“只要项目定了干,所有事情我们办”的原则,最大限度为外商创造优良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各项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
3、外来投资企业在交通、通讯、医疗、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待遇从优,由招商局协助办理。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县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有奖举报和组织外商对职能部门评议,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6.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为我县推介、引进项目,对有功人员,按我县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政策由东阿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抵触之处,均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