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神秘力量,让临清建委连宏翔的名字都不敢提?
| 招商动态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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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宏翔热力股东及高管关系图(点击查看清晰版)
11月15日临清正式供热第一天,暖气冰凉。上年度供热温度不达标、中断供热不赔偿、强收滞纳金报停费、服务态度恶劣等一系列聚积的怨气集中爆发,老百姓炸了锅,纷纷以各种形式调侃负责临清城区供热的宏翔热力,“过去供暖没宏翔,家家过冬也无恙, 何苦交钱又遭殃,供了半温就下场”。
建委的通知里不敢提宏翔
当天临清建委出的一份说明,把不能如期供热的责任全推到了市民身上,“部分热用户大量排放供热管道中的热水”,“造成供热管网严重失水,运河电厂被迫于14日晚停止供热”,“为此,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将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供热窃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反《山东省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老百姓违反《山东省供热条例》要被处罚,宏翔热力违反呢?客服接不通、测温不合格、强收报停费,无论哪一条,《山东省供热条例》上都白纸黑字写着,临清住建局为何不对宏翔执法?尤其令人称奇的是,住建局的这份通知只字未提宏翔热力的名字。供热管网严重失水,运河电厂停止供热,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专项执法,作为供热主体的宏翔消失了。如果真不需要宏翔,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运河电厂直接供热收费,取消宏翔的专营权?究竟什么样的神秘力量,让临清建委连宏翔的名字都不敢提,却像仆人侍奉主子一样替宏翔“擦屁股”?
供热前,宏翔坐地要价
早在今年10月11日,临清住建局就发出通知,要求供热企业如期供热:“10月15日开始注水,20日至25日开始进行带压冷循环,11月13日早8时开始循环水供热升温,如遇气温骤变供热时间随时调整”。知情人士透露,11月10日左右,临清市政府即已提醒宏翔让其预热,但宏翔同时提出让财政给予补贴,直接坐地要价。并且宏翔挖路埋设管道从未自己“擦过屁股”。
按《山东省供热条例》,15日已正式进入取暖季,室温应该达到规定的15度。结果大家已经看到了,13日低温运行,14日下午5时停暖,15日暖气管冰凉,还“贼喊捉贼”地让住建局发出声明,要处罚放水用热户。
私放热水的确不应该,也确该受罚,但这应在供热企业预案范围之内,不应成为停热的理由。正常的供热企业,都会通过定期补水、增加燃料、添加臭味剂等方式防止放水损热。明目张胆停暖,宏翔是独一家;停暖后拉着住建局扬言惩罚用户,宏翔是独一家。
宏翔真“牛”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宏翔第一次如此牛气冲天。
网友透露,在2009年宏翔入住之初,宏翔即已和临清法院干过一仗,最终法院没有用宏翔的暖气,自主供暖。
2013年,临清市安监局检查出宏翔热力存在安全问题,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宏翔拒绝整改,安监局复查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再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宏翔根本没当回事,一分钱也没交。
2015年煤价大跌,市民要求召开听证会调整暖费价格。听证会没开,物价局直接出了个说明,指出“宏翔延长了供暖天数”,“供热价格聊城最低”,还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把温度涨到18度,这次就不再涨价了。调价与否且不提,汹涌民意下,老百姓连召开听证会的机会也没有。
宏翔族谱
宏翔热力是李吉增一届领导班子招商引资而来,2009年在城区内进行大规模暖气改造,“气改水”。当年,宏翔施工进度缓慢,民怨沸腾。几经演变,宏翔已变为本地企业。
2013年,哈尔滨宏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退出临清宏翔,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洪斌及郭彪、王福生、孙晓琳、赵瑞民、于祯的股份随之撤出。引人注目的是,原股东李呈林在经过变更后不仅没有退出,还进行了增资。
接盘的是赵斌、于金水、金增军、李呈林,其中赵斌占股50.27%,并担任法人代表。2015年11月4日,临清宏翔又发生了一次股东变更,李呈林将股份全额转给了一名叫李光艳的人。当时的背景是,反腐大幕已经拉开。
赵斌、于金水另外3000万元,成立了临清市兴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兴润热力管理的还有徐丽娜、张书山、杨保雨,后三者也同时在宏翔热力任职。
这是宏翔表面上的账。
仅止于此吗?这些人是在为自己,还是在为其他人代言?《准则》和《条例》的出台,发出的明确信号就是从严治党常态化,此种形式下宏翔是靠的什么在“牛”?是真的牛气冲天还是一张纸老虎?戳一戳,会破吗?宏翔依靠的力量并不神秘,要相信党的决心,不论小豹还是老虎,只要敢伸手,都会被吊打。
附:《山东省供热条例》在临清是如何成为废纸的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临清:11月15日正式供热第一天,暖气冰凉。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临清:不达标、没人检测、绝不退费,还指责你事多;测温细则从来看不到。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临清:涨价听证,降价单方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临清:就不收你钱。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临清:要想不交钱,每年都得报停,否则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